商鞅变法后,秦国建立了军功授爵制。秦法规定:“斩一首者,爵一级;欲为官者,为五十石之官。斩首二者,爵二级;欲为官者,为百石之官。官爵之迁,与斩首之功,相称也”。也就是说,斩首一级,就能升爵一级;若是做官,年薪至少也有百石。根据二十级军功爵位制规定,爵位最低的公士也有一顷田、一处宅和一个仆人的的恩赐;百石粮食约合两万斤,相当于当时一百亩地的产粮。 在丰厚奖励的刺激下,秦军闻战而喜,在战场上悍不畏死,所向披靡,与敌国交战动辄便斩首数十万,最终扫平东方六国。秦朝灭亡后,军功授爵制也随之废除,但也继承了部分做法。明代嘉靖年间,戚继光就定下斩倭首一级赏银三十两的恩赐。历代王朝均有类似办法,不过也随之带来新的问题:杀良冒功。 明清时,杀良冒功是常态。士兵为了领取赏钱,常常拿妇女儿童的人头冒充前来领赏。明代边军的一大弊病就是杀良冒功。清代太平天国起义期间,清军士兵也常常以普通百姓人头冒充。毛隆保的《见闻杂记》中就有这样的记载:“乡亲,我苦甚,无钱用,愿借尔头,可领五十两赏格。” 历代王朝为了防止杀良冒功,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。秦国最先推行军功授爵制,也有一套防止杀良冒功的措施,对斩首有严格的规定:斩首时要齐着脖子根切下,露出喉结,防止大军拿小孩跟妇女充数;要在战胜后三天内将首级交给官吏验明,以防止假冒充数;军官不可以杀敌,军官的封赏以大军作战后总杀敌数计算,杜绝指挥人员利用权势“抢人头”的情况发生。 人头上交后,也有一套检验办法。首先是看发髻形状。战国时期,秦人与东方六国发髻不同。秦国地处边陲,秦人发髻偏右,韩魏赵齐燕以中为尚,梳的都是中髻,交上来的首级一看便知敌我,有效防止割自己人首级冒功。另外,斩级需要有队友、官长佐证,基本上不会发生抢人头现象。 《里耶秦简》记载了一起杀良冒功案件。一名士兵杀死军营值守岗哨,拿着人头连夜前来报功。验首官员发现首级致命伤是短剑造成的,不是戈矛或弓弩,而两军交战致命伤应该是矛戈弩居多,短剑杀人实在罕见。于是当即下令各级军官清点士兵数量,如有失踪人员,立即前来认领首级,果然证实是杀良冒功。 后世王朝大多沿用了这种鉴定办法。然而,上有政策下有对策,杀良冒功现象屡屡发生。根本原因还是法制的不完善,上官对杀良冒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揣着明白装糊涂,你好我好大家好,只是苦了无辜的老百姓。 免责声明:以上内容源自网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,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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