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心提示:古代中央官制大的趋势是君权不断强化,臣权越来越弱化。
中国古代中央官制发生的主要变化。古代中央官制大的趋势是君权不断强化,臣权越来越弱化,下面分朝代表述,这里不仅涉及到中央官制,也涉及到地方官制。 一、三代官 商代王室百官总称多尹,大体可分为三类:一类是政务官,有“尹”、“卿士”等。一类是宗教官,有“多卜”、“占”、“巫”等。一类是事务官,有“宰”、“小藉臣”等。 西周的官僚制度已相当完备,仅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提到的各类职官就有213种之多。西周初期,王室政权机构中最重要的职官是太师和太保。太师和太保掌握着王室的军政大权,并且负有监护和辅佐年少国君的重任。周王室的官僚机构分为两大系统,即卿事寮和太史寮。卿事寮即卿士寮,其职权是主管“三事”和“四方”。卿事寮的长官,西周初期是太师或太保,西周中期以后为太师,其属官主要是“三司”,即司徒、司马、司空。太史寮掌管册命、制禄、图籍、祭礼、占卜、礼制、时令、天文、历法等。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,既是文职官吏的领袖,又是神职官吏的首领。除卿事寮和太史寮外,王室还设有掌管周王衣食住行的宫廷内官,见于西周金文的有宰、膳夫、寺人、小臣、小子、小夫、守宫、御正、世妇、东宫等。西周的官制是在商代的“内服”和“外服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,与商代不同的是,西周的官僚机构更加庞大,职官的名目更加繁多,行政体制更加系统。这种演变趋势,反映了西周国家机器的完备和王权的强化。 春秋战国时期士人阶层的兴起,为官僚制度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。士在西周时期就已存在,属于贵族等级序列的最低一级,依附于宗族群体,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。春秋时期,随着宗族政治的土崩瓦解,失去了宗族依托的贵族大批地沦落为士,士人队伍迅速扩大,脱离了原来的贵族等级序列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。进入战国时代,新兴的士人空前活跃,这些文化素养较高的知识分子没有任何人身依附关系,行动自由,思想开放,成为各国统治者争相招揽的对象。他们凭借知识和才干,指点江山,激扬文字,或为理想而奔走四方,或为生计而周游列国,都是入仕干政的最佳选择,从而形成一支庞大的充满活力的官僚后备军,使各国君主有选择官僚的充分余地。 二、秦汉官制 秦统一全国后,疆域空前辽阔。要统治好这个庞大的帝国,光靠皇帝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,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。因此,秦始皇在确立了至高无上的皇权之后,紧接着在中央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。秦代中央的官员虽然不少,但最主要的则是史书上所说的“三公九卿”。三公即丞相、太尉、御史大夫。三公之下是九卿。九卿即奉常、郎中令、卫尉、太仆、廷尉、典客、宗正、治粟内史和少府。这些官员都是由皇帝任免,概不世袭。以三公九卿为主而组成的封建朝廷,是秦代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核心,是绝对受制于皇帝并代行皇帝政务的最高权力机关。秦始皇通过这个政治核心,撒下了遍布全国各地的统治网。 在秦代,三公九卿都是皇帝的左膀右臂,但具体分工是不同的。三公是直接协助皇帝处理全国事务的高级官员。丞相有左丞相、右丞相之分,以左丞相为尊,职责是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。太尉是武官,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。御史大夫主要掌管承转皇帝诏令,监察文武百官,处理重大案件。九卿掌管中央各部门的具体事务。奉常掌管宗庙礼仪。郎中令,掌管宫廷警卫。太仆,管理宫廷车马。卫尉,掌管皇宫保卫。典客,处理民族事务及外交。廷尉,负责刑法。治粟内史,掌管全国财政税收。宗正,管理皇族内部事务。少府,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及手工业制造,以供皇室的需要。
汉承秦制,略有更改。西汉实行郡国并行的制度。为加强中央集权,设中朝以分割相权。中朝是皇帝身边较低级的官吏和待从人员组成的决策机构。向地方派遣刺史。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,称为“州部”。每个州部设刺中史一人,“以六条问事”,代表皇帝监察地方,使各级地方官吏和豪强不敢过分违法行事。东汉防止功臣窃命,君权旁落,规定:“有功辄增邑赏,不任以吏职。”在经济上优待三百六十五功臣,但在政治上很少重用他们。为此,刘秀还扩大了尚书台的职权,从而形成了“虽置三公,事归台阁”的局面。 三、魏晋官制 北魏曾对官制进行过改革。孝文帝即位后,曾于493和499年两次颁布职员令,在中央逐步建立三省制,在地方上,则主要是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,于太和十年(486)废除了宗主督护制,实行三长制。所谓三长制是一种基层管理体系,即五家为邻,立一邻长;五邻为里,立一里长;五里为党,立一党长。邻长、里长和党长就是“三长”。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,监督耕作,征收租调,征发徭役和兵役。三长制的实行,有利于抑制豪强隐匿户口,逃避租役,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的稳定。 四、隋唐官制 隋唐时期在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。在中央,废六官,恢复汉、魏旧制,设三公、三师等,以尚书、门下、内史三省为最高权力机关。又于尚书省下置吏、礼、兵、刑(都官)、民(度支)、工六曹。在地方,把州、郡、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制(炀帝改为郡县二级),拟定九品以上官由中央任免;州县官三年一换,不得用本地人。从而建立起一整套相当严密的机构。唐朝除将隋朝的内史省改名中书省,内史令改名中书令,门下省长官纳言改名侍中外,其余名称、长官、职能和性质均同隋制。另外,在宰相设置方面,武德年间仍以三省长官充任宰相。李世民即位以后,因其曾任尚书令一职,故以后此官遂虚设不授。但皇帝却往往给一些官职较低的官吏加上“参预朝政”、“参知政事”和“同中书门上三品”、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”等头衔,使其成为宰相,而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则被罢相职,如未加上述头衔,就只能负责省内事务。唐初还设立政事堂,作为宰相议事之处,始设于门下省,后又迁中书省。开元年间,又改名中书门下,堂印也改为“中书门下之印”。 五、宋元官制 宋代在中书省内设政事堂,简称中书,与枢密院分掌事务,号称“二府”。在宰相之下设“参知政事”作为副贰,还把唐末五代设置过的枢密使和三司使定为常设官员,以枢密使分取宰相的军政大权,以三司使(又称“计相”)分取宰相的财政大权。又削减州郡长官的权力。不许他们兼任一个州郡以上的职务。以文臣任州郡长官,另设“通判”以牵制之。将全国划为十五路,设转运使、提点刑狱、安抚使、提举常平等四司,临时指派朝官兼领。 元朝的中央统治机构有中书省、枢密院和御史台。中书省是最高行政部门,设中书令,右、左丞相,平章政事,右、左丞,参知政事等,统称丞相。中书省下辖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。枢密院掌兵权,设院使、副使。御史台掌司法,设御史大夫。行省之下为路、府、州、县,设总管、府尹、州尹、县尹;又都各设“达鲁花赤”(管民官),由蒙古人担任。 六、明清官制 1376年(洪武九年)废“行中书省”,设三司(承宣布政使司、都指挥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)负其责而统属于朝廷中书省;1380年后又废中书省,罢丞相官职,由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工六部处理其事,对皇帝负责。设内阁,内阁为官署名。朱元璋在废丞相后,设华盖殿、谨身殿、武英殿、文华殿、文渊阁、东阁等大学士,为皇帝顾问。后来明成祖即位,以官品较低的翰林院编修,检讨等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,参与机务,称为内阁。 清代在中央中枢部门依明制设内阁(三殿三阁),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,下设六部。特设议政王大臣会议及军机处作为最高权力机关。军机处是清代皇帝直接指挥下的最高军政决策机构。雍正七年(1729)因用兵西北,设“军机房”,雍正十年始正式改称“军机处”。军机大臣无定员,最多时达六、七人,由亲王、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或京堂在皇帝指定下兼任,称为“军机大臣”或“军机大臣上行走”,俗称“大军机”。其僚属称为“军机库京”,俗称“小军机”。军机处职掌为秉承皇帝意旨,处理军国要务及官吏任免和一切重要奏章,是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制的最高发展。在中央的一般部门,设理藩院专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;设都察院以为最高督察机构;设大理寺以为最高法院;设翰林院以为“储才重地”。宫廷部门设宗人府专管皇旗;设内务府专管宫廷事务。在地方地方上,设省、道、府(直隶州、厅)、县(州、厅)及边疆特别行政区。基层组织采用保甲制(牌甲制)。 中国古代政区的演变 一、战国秦汉时期的郡县制 郡县制形成于春秋战国。郡的普遍设置在春秋晚期,起初多设在边远荒凉之地,因而郡的面积较大,但地位比县要低。后来出现在郡设县的情况,于是郡的地位有所提高,由低县一等演变为高县一级,最终形成了郡、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。秦统一后,郡作为军事防备区的历史相应结束,而转变为中央和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府。郡守既是军事长官,也是行政长官,另设郡丞、郡尉协助管理行政和军事事务。郡县乡里的地方行政体制最终定型。 秦统一全国后,废除分封制,把郡县制确定下来,推行到全国各地。秦初分天下为三十六郡,后来增至四十余郡。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机构,其长官有郡守、郡尉和监御史等。郡守掌管全郡政务,郡尉掌管郡中军事,监御史负责监察工作。一郡之内辖若干县,设县令或县长,掌管全县政务。另设县尉掌管军事,设县丞协助县官并负责司法。一县之内分为若干乡,设三老掌管教化,啬夫管司法和征税,游徼管理治安。乡以下的基层组织是里,设里正和监门。郡县的长官亦由皇帝任免,不得世袭。郡县制的推行对于结束诸侯割据的局面,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,都具有重要的意义。这一套统治机构,好象一张庞大的权力网,从中央到郡、县、乡、里以至什、伍,层层控制,整个权力集中到中央,再通过中央集中到皇帝,对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国家的统一有显著作用。 二、汉代州制的创立 西汉前期,郡国大量增加,中央感到不易统辖,便试图采取一套新的建制。汉武帝时,根据《尚书?禹贡》和《周礼?职方》中有关“九州”的记载创立州制,在全国设立了冀、兖、青、扬、幽、并、荆、豫、徐、凉、益、朔方、交趾十三个州。另设司隶校尉部,管理畿辅及其附近地区。东汉时,省并朔方刺史部,改交州刺史部为交州,又为各刺史部设立固定的治所。当时十三州部共辖105个郡国。西晋时,州的建置又有增加。晋武帝太康元年(280),全国有十九个州,辖173郡国。与西汉的情况相比,西晋时期的市、州有了显著增加。两汉时江南不过四州,南北比例为三比一;西晋时,江南增至九州,南北比例几乎达到二比一的地步。州的演变过程表现出中央和地方权力的矛盾。西汉初置州之际,便有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。州置刺史,刺史可以监督郡太守,但它的职位比太守为低。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,一跃而成为封疆大吏,遂失去了立州的本意,使州最终失去了它原来的重要作用,变成了和郡一样的机构。 三、唐代“道”的功能 唐初州郡较多,太宗时虽有并省,贞观十三年(639)就有州府358个,比隋时几乎增加了一倍。 这样多的郡府,若不加以区划,便很难有妥善管理。故贞观元年(627)在并省州郡后,因山川形便,将全国分为关内,河南、河东、河北、山南、陇右、淮南、南、江南、剑南、岭南十道。开元二十一年(733)又在十道的基础上,将山南道分为东西两道,把江南道分为东道、西道和黔中道。另外,又在关内道里的京师周围划出京畿道,在东都洛阳的周围划出都畿道。 唐朝道的划分显示出南北地方的发展已经到了大体平衡的地步。因为贞观时的十道,秦岭和淮水南北正好各为五道。唐朝中期以后,方镇分立,其辖区也称为道。元和时全国有47节镇,也就是47道。但这时的道与唐初划分的道已经完全不同了。总的说来,唐代的道是监察区,不是行政区。 四、宋代的“路” 为了扭转地方权力过盛的不良影响,宋代推行了路的制度。宋代路的制度确定于太宗淳化五年(994),其后颇有变动。通常人们按照元丰(1078—1085)末年来区划,定为23路。各路统辖若干府、州、军监。府州为前代旧制,军为与军事有关的地方。监则设于坑冶、铸钱、牧马、产盐等地区。具体些说,在这23路中,共有京府4,次府10,州242,军37,监4。 宋朝各路的划分,显示出这一时期的地理情况和以前又有了不同。唐代十道南北各半。宋朝二十三路中长江、珠江流域居十五路。黄河流域只有八路。虽说是因为宋朝与唐朝的版图不同,但长江和珠江流域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。 五、元代“省”制的确立 行省制度创立于元朝。从有关资料来看,行省不是监察性质的区划,也不是纯粹的地方行政的派出机构。据《元史?地理志》载,元世祖平宋之后,立中书省一,行中书省十一,分镇藩服,路一百八十五,府三十三,州三百五十九,军四,安抚司十五。其十行省为:河南、江北、陕西、四川、甘肃、云南、江浙、湖广、岭北、辽阳、北东。中书省和行中书省统辖路和直隶府州。 明朝不设中书省,京师附近以直隶为名(南北两直隶)。在两直隶外,于元代各行省另派承宣布政使。因而所在的行省就被称为承宣布政使司。不过习惯上仍称“行省”。终明之世,两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,分统之府140,州193,羁縻府19,州19,又有土官宣慰司11,宣抚司10,安抚司22,招讨司1,长官司119,蛮夷长官司5。 到了清代,仍沿明时旧制,虽继续设置承宣布政使司,但一般都以省或行省相称。清初废南直隶之名。康熙之初为十八省。其后至光绪九年设新疆省,十三年设台湾省,三十三年更设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三省。甲午战后台湾沦陷,故终清之世,共有二十二省。 秦朝官职表 部门 | 官职 | 品级 | 职掌 | 说明 | (三公) 丞相府 御史大夫寺 太尉府 | 丞相 (相国) | | 辅佐皇帝治理全国政务 | | 御史大夫 | | 监察、执法之任,兼掌重要文书图籍 | 副丞相 | 太尉 | | 掌军事,全国军事首脑 | 武职 | (九卿) | 奉常 | | 掌宗庙礼仪 | | 郎中令 | | 掌守卫宫殿门户 | | 卫尉 | | 掌宫门警卫 | | 太仆 | | 掌皇帝舆马及马政 | | 廷尉 | | 掌刑狱 | | 典客 | | 掌少数民族朝见宾礼 | | 宗正 | | 掌皇族事务 | | 治粟内史 | | 掌谷货 | | 少府 | | 掌山海池泽之税 | | (中央其它官职) | 中尉 | | 掌师治安 | 武职 | 将作少府 | | 掌营建宫室 | | 内史 | | 掌治京师 | | 监御史 | | 掌监理郡事 | | (地方) 郡 县 | 郡守 | 秩二千石 | 掌郡治 | | 郡尉 | 秩比二千石 | 掌郡之军事 | | 郡丞 | 秩六百石 | 辅佐郡守 | | 县令 县长 | 令,秩千石或六百石 长,秩五百至三百 | 掌县治 | 万户以上为“令”,万户以下为“长”。 | 县丞、 县慰 | 秩四百至二百石 | 丞佐令并掌刑狱, 尉掌兵事 | 县以下,十里为亭,有亭长;十亭为乡,有三老等。 |
西汉官职表 部门 | 官职 | 品级 | 职掌 | 说明 | (三公)
(三司) | 丞相
(相国) | 秩万石 | 辅佐皇帝治理天下。 | 哀帝时改为“大司徒”。 | 御史大夫 | 秩万石 | 外掌督部刺史,内掌公卿奏事举劾。 | 成帝时改为“大司空”,副丞相。 | 太尉 | 秩万石 | 掌全国军事。 | 武帝时改为“大司马”。 | | 大将军 | | 职掌统领兵征、或予闻国政。是将军的最高称号。 | 武官。武帝初为卫青而设。有时位在“公”之上。 | (九卿) | 太常 | 秩中二千石 | 掌宗庙礼仪,兼掌选试博士。 | 即秦之“奉常”,景帝时改之,莽又改为秩宗。 | 光录勋 | 秩中二千石 | 掌宫殿护卫。 | 即秦之“郎中令”,武帝时改。 | 卫尉 | 秩中二千石 | 掌宫门警卫。 | 景帝时曾改为“中大夫令”,不久复称。 | 太仆 | 秩中二千石 | 掌皇帝舆马。 | 有两丞。 | 廷尉
(大理) | 秩中二千石 | 掌刑狱。 | 有正、左、右临。 | 大鸿胪 | 秩中二千石 | 掌少数民族朝见宾礼。 | 即秦之“典客”,有丞。 | 宗正 | 秩中二千石 | 掌皇族及亲属事务。 | 有丞。平帝时改为“宗伯”。 | 大司农 | 秩中二千石 | 掌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。 | 即秦之“治粟内史”,有两丞,景帝时改为“大司农”,武帝时改。 | 少府 | 秩中二千石 | 掌山海池泽收入和皇室手工业制造,以给其养。 | | (中央其它官职) | 尚书 | 秩中二千石 | 在皇帝左右办事。 | 设五曹办事,武帝时地位逐渐重要。 | 执金吾 | 秩中二千石 | 掌京师治安。 | 秦之“中尉”,武帝初改。 | 内史 | 秩二千石 | 掌治京师。 | 相当于后来“京兆尹“ | 右扶风 | 秩二千石 | 掌列候。 | 秦官主爵中尉,景帝时改都尉,武帝时改为此。 | (地方官职) 十三部州 郡 县 | 刺史(每州一人)
(牧) | 秩六百石
(二千石) | 掌监查郡事。 | 成帝时曾改为“牧”,其后又复称为“刺史”,又复州“牧”。 | 郡守 | 秩二千石 | 掌治其郡。 | 景帝时改为“大守”。 | 郡丞 | 秩六百石 | 郡佐。 | 汉承秦制。 | 都尉 | 秩比二千石 | 专掌军事。 | 地位与郡守相当。 | 县令
县长 | 令,千石至六百石
长,五百石至三百石 | 同秦制。 | 同秦制。 | 县丞
县尉 | 四百石至二百石 | | |
东汉历代职官表 部门 | 官职 | 品级 | 职掌 | 说明 | (三公)
(三司) | 司徒 | | 掌民众,教礼仪,教民孝悌、逊顺,送死养生、及议其制,建其度,四方功课等民事。 | 即西汉之丞相。刘秀时改为大司马。从而罢“三公”,权力归台阁。“九卿”亦重。 | 司空 | | 掌水土沟洫营建城邑等事。 | 即西汉之御史大夫,刘秀时改为大司空。 | 太尉 | | 掌四方兵事功课,年终奏报于殿以行赏罚。 | 刘秀时置大司马,建武时改太尉。 | (九卿) | (略)
同西汉之制 | 秩中二千石 | | 光武帝时,“少府”中之尚书台,职权渐重,组织亦大,三公形同虚设。
九卿之长,均加卿字。 | 其它 | 五官中郎将 左中郎将 右中郎将 兰台令史 | 比二千石 比二千石 比二千石 六百石 | 主宿卫宫殿 掌奏及印工文书 | | (地方) 州 郡 县 | 刺史 | 秩六百石 | 掌州之治 | 建武十八年复刺史十二人,各领一州。 | 太守 | 秩二千石 | 掌郡之治 | 东都洛阳设“河南尹”,秩中二千石 | 郡丞 | | 佐守 | | 县令
县长 | 令,秩千石;
长,四百石或三百石 | 掌县之治 | 以下仍置乡、亭、里 |
三国、两晋、南北朝 历代职官表 部门 | 官职 | 品级 | 职掌 | 说明 | (相) | 相国
(大丞相) | 第一品
注:不是“一品” | 佐理国政 | 三国均置 | 太傅
太保 | 第一品 | 导皇帝以善德(无常职) | 三国只置太傅 | (三公) (九卿) | (略)同汉体制大体相同 | “三公”,一品
“九卿”,三品 | | 三国均置 | 尚书台 | 执金吾 | 第三品 | 掌宫外巡戒 | 三国均置 | 将作大将 | 第三品 | 掌宫室宗庙等营建 | 魏吴置,蜀不详 | 尚书令 | 第三品 | 总领纲纪,无所不统 | 三国均置 | 尚书仆射 | 第三品 | 尚书令之副手 | 三国均置 | 中书省 | 中书监 | 第三品 | 掌尚书奏事,掌机密 | 三国均置 | 中书令 | 第三品 | 平尚书奏事 | 三国均置 | 秘书省 | 秘书监 | 第三品 | 掌文艺图籍 | 魏蜀置,吴为秘书郎 | 御史台 | 御史中丞 | 第四品 | 掌受公卿奏事,察举非法 | 三国均置 | 都水使者 | 第四品 | 掌天下河渠水利 | 魏置,蜀吴不详 | 其它 | 大长秋 | 第三品 | 掌宫中诸事 | 三国均置 | 太傅
少傅 | 第三品 | 掌辅导太子 | 三国均置 | 侍中 | 第三品 | 掌宾赞威护驾备顾问 | 魏置,蜀吴不详 | 散骑掌侍 | 第三品 | 掌规谏过失以备顾问 | 三国均置 | 城门校尉 | 第四品 | 掌护京师城门 | 魏吴置,蜀不详 | 司州 | 司隶校尉 | 第三品 | 掌察百官及京师近郡犯法者,并领一州 | 魏蜀置,吴无 | 州 | 刺史(牧)
单东刺史 | 第五品 | 巡行郡国录,囚徒考殿录 | 三国均置 | 河南尹 | 第三品 | 掌京都之治 | 魏置 | 太守 | 第五品 | | | 令、长 | 六至八品 | | | 有秩、三老 | 八品 | | | 各王侯封国 | 王国相 | 第五品 | 职如郡守 | | 侯国相 | 第八品 | 职如县令 | |
隋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| 官职 | 品级 | 职掌 | 说明 | (三师) | 太师、太傅、太保 | 正一品 | 为皇帝辅弼之官 | 品级据隋文帝时之制,其后炀帝又略有变动。
(以下同) | (三公) | 太尉、司徒、司空 | 正一品 | 同汉代之职掌 | 尚书省 | 尚书令
(一人) | 正一品 | 总揽一切政令 | | 左、右仆射各一人 | 从二品 | 为尚书令之副手 | 六部尚书
(各一人) | 正三品 | 分掌吏、礼、兵、刑、户、工 | 六部之制至隋始确定,此制一直行制清末,清末始增新部 | 六部侍郎
(三十六人) | 正四品 | | 尚书左、右丞
(各一人) | 从四品 | | | 门下省 | 纳言
(二人、即侍中) | 正三品 | 掌宣达帝命 | 因避杨忠之讳,凡中字皆不用,以此代之 | 给事黄门侍郎
(四人) | 正四品 | 掌机密文件,备皇帝顾问 | | 内史省
(即中书省) | 内史令
(一人,即中书令) | 正三品 | 内史省长官,全国政务 | 隋文帝时,确定内史省取旨,门下审核,尚书省执行。三省长官均为宰相。 | 内史侍郎
(四人) | 正四品 | 内史令之副手 | 御史台 | 御史大夫
(一人) | 从三品 | 掌监察、执法 | | 治书侍御史 | 从五品 | | | 侍御史 | 从七品 | | | 监察御史 | 从八品 | | | 州
(炀帝时改郡) | 刺史
(郡太守) | 上州:正三品
中州:从三品
下州:正四品 | 掌其州治 | 称州时,州长为刺史;称郡时,郡长为太守。 | 通守
(在太守之下,炀帝置) | 同上 | | 长史、司马 | 正五品至正六品 | | | 县 | 县令 | 上县:从六品
中县:从七品
下县:正八品 | | | 丞 | 从八品至从九品 | | | 尉 | 从九品 | | |
唐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| 官职 | 品级 | 职掌 | 说明 | (三师) | 太师
太傅
太保 | 正一品 | 辅佐天子 | 是一种很高的虚衔,一般无实际执掌,不常设。 | (三公) | 太尉
司徒
司空 | 正一品 | 尚书省 | 尚书令
(一人) | 正二品 | 总理国家政务 | 1.唐初,太宗李世民未继位前,曾任尚书令,此后臣下不敢居此位,遂不设。 2.左仆射统吏、户、礼三部。右仆射统兵、刑、工三部。 3.高宗李治时称尚书省为“中台”,中书省为“东台”,门下省为“西台”。门下侍中“左相”,中书令为“右相”。武则天时又改尚书左右仆射为“文昌左右相”。 4.每部下属四司,六部合二十四司。 | 尚书左、右仆射
(各一人) | 从二品 | 佐尚书令 | 吏部尚书
(一人) | 正三品 | 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、考课、升降、调动等 | 户部尚书
(一人) | 正三品 | 掌全国土地、户籍、赋税、财政收支等事务 | 礼部尚书
(一人) | 正三品 | 掌国家的典章法度、祭祀、学校、科举和接待四方宾客等 | 兵部尚书
(一人) | 正三品 | 掌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、军械、军令等事务 | 刑部尚书
(一人) | 正三品 | 掌国家的法律、刑狱等事务 | 工部尚书
(一人) | 正三品 | 掌各项工程、工匠、屯田、水利、交通等事务 | 六部侍郎 | 正四品上 | | 尚书左丞
(一人) | 正四品上 | | 尚书右丞
(一人) | 从四品下 | | 六部各司郎中 | 从五品上 | | 六部各司员外郎 | 从六品上 | | 门下省 (武则天改为“鸾台”,玄宗又改为“黄门省”) | 侍中
(二人) | 原正三品,后升为正二品 | 官行宰相职 | | 门下侍郎
(二人) | 原正四品上,后升为正三品 | 佐侍中 | | 左散骑常侍
(二人) | 正三品下 | (无实际职权,乃达官所用) | | 左谏议大夫
(四人) | 正四品下 | 掌侍从规谏 | | 左补阙
(六人) | 从七品上 | 职务为对皇帝进行规谏,并举荐人才 | | 左拾遗
(六人) | 从八品上 | 职务同上 | | 中书省 (武则天改为“凤阁”,玄宗又改为“紫微省”) | 中书令
(二人) | 原正三品,后升为正二品 | 官行宰相职 | | 中书侍郎
(二人) | 原正四品上,后升为正三品 | 佐中书令 | | 中书舍人
(六人) | 正五品上 | 掌诏令、侍从、宣旨、慰劳等事。 | | 右散骑常侍
(二人) | 正三品下 | 同左散骑常侍 | | 右补阙
(六人) | 从七品上 | 同左补阙 | | 右拾遗
(六人) | 从八品上 | 同左拾遗 | | 御史台 | 御史大夫 | 正三品 | 专掌监察、执法受公卿奏事,举劾案章。 | 唐之御史台分三部:台院、殿院、察院 | 御史中丞 | 正四品上 | 侍御史 | 从六品下 | 监察御史 | 正八品上 | 国子监 | 国子祭酒 | 从三品 | 掌教育行政 | | 国子司业 | 从四品下 | | 国子博士 | 正五品上 | | 太学博士 | 正六品上 | | 国子助教 | 从六品上 | | 国了监丞 | 从六品下 | | 道
(本系监察区) | 观察处置使
(每道一人) | | 掌监察州县官吏,举善纠恶。以后兼理民事。 | 唐初划全国为十道,开元时分为十五道。
这个角色多由“节度使“兼任,权势颇大。 | 州 | 刺史
(每州一人) | 上州:从三品
中州:正四品下
下州:正四品下 | 掌州之治 | 1.唐于三京(京兆、河南、太原)五州(益、并、扬、荆、潞)设府。其它地方设州。三京各设牧一人(从二品),尹一人(从三品)。 2.唐以四万户以上为上州,二万户以上为中州,不足二万户为下州。 3.六曹为:司功、司仓、司户、司兵、司法、司土。 4.三曹为:司仓、司户、司法。 | 别驾
(一人) | 上州:从四品下
中州:正五品下
下州:从五品上 | 为刺史的佐史 | 长史
(一人) | 上州:从五品上
中州:正六品上
下州:无 | 掌一州兵马 | 司马
(一人) | 上州:从五品下
中州:正六品上
下州:从六品上 | | 录事参军事
(一人) | 上州:从七品
中州:正八品上
下州:从八品上 | 掌纠正各曹职事 | 录事
(一至二人) | 上州:从九品下
中州:从九品上
下州:从九品下 | | 六曹参军
(各一人) | 上州:从七品下
中州:正八品
下州仅三曹,从八品下 | | 县 | 县令
(一人) | 京县:正五品上
上县:从六品上
下县:从七品上 | | 唐代之县,等别如下:
京县:三都之县,在京城内者。 畿县:三都之县,在京城外者。 望县:繁华重要之地 紧县:重要之地 上县:有六千户以上 中县:有二千户以上 中下县:有一千户以上 下县:不足一千户者 | 县丞
(一至二人) | 京县:从七品上
下县:正九品下 | | 主薄
(一至二人) | 京县:从八品上
下县:从九品上 | | 尉 | 京县:从八品下
下县:从九品下 | | 录事 | 京县:从九品下
其它县不列品 | |
宋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| 官职 | 品级 | 职掌 | 说明 | (三师) (三公) (三孤) | 太师、太傅、太保 | 正一品 | | 三师、三公本为亲王使相宰相之加官。惟徽宗时,蔡京为太师时,掌宰相实权。 | 太尉、司徒、司空 | 正一品 | | 少师、少傅、少保 | 正一品 | | (宰相) | (宋初)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| 从一品 | 总理全国政事 | 以宋初为例,其他时代变化很多。(以下同) | 参知政事 | 正二品 | 副相 | 枢密院 | 枢密使
(知院事) | 从一品
正二品 | 专司“军国机务,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”,以及“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,招募阅试迁补屯戌赏罚之事” | | 副使
(同知院事) | 正二品 | | 门下省 | 侍中 | | 佐天子,审中外出纳之事。 | | 门下侍郎 | | 佐侍中 | | 中书省 | 中书令 | | 佐天子,宣奉天子命令 | | 侍郎 | | 佐令 | | 尚书令 | | 奉天子命而施政 | | 尚书省 | 左、右仆射 | | 佐令 | | 左、右丞相 | | 佐令 | | 三司使 | 三司使 | | 掌全国钱谷出纳,均衡财政收支 | | 副使 | | | 翰 林 学士院 | 翰林学士 | 正三品 | 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极端机密文件 | | 翰林侍读学士 | 正三品 | | | 翰林侍讲学士 | 正七品 | | | 崇政殿说书 | 从七品 | | | 谏院 | 知谏院 | | 掌规谏朝政缺失 | | 六部 (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) | 尚书
(各一人) | 从二品 | 同唐之制 | 宋之六部、组织上属于尚书省。 | 侍郎
(各一、二人) | 从三品 | 郎中 | 正六品 | 员外郎 | 从六品 | 御史台 | 御史大夫 | 从二品 | 专掌监察、执法 | 1.“大夫”为加官,不除人。“中丞”为实际上之台长。 2.宋仍于御史台设三院。 | 御史中丞 | 从三品 | 台长 | 侍御史
(台院) | 从六品 | | 殿中侍御史
(殿院) | 正七品 | | 监察御史
(察院) | 从七品 | | (九卿)
(九寺) | 卿
(各一人) | 正四品
(或从四品) | | 宋之九卿:太常寺、宗正寺、光禄寺、卫尉寺、太仆寺、大理寺、鸿胪寺、司农寺、太府寺 | 少卿
(各一至二人) | 从五品
(或正六品) | | 国子监 | 祭酒 | 从四品 | 掌教育行政 | | 司业 | 正六品 | | | 国子博士 | 正八品 | | | 国子监丞 | 正八品 | | | 路 | 转运司:转运使、副使、判官 | | 掌一路财赋、又兼管监察官司吏之事 | 南宋谓“漕司” | 提刑司:提点刑狱公事 | | 掌司法和刑狱 | 南宋谓“宪司” | 提举常平司:提举常平茶盐公事 | | 掌常平仓及贷放钱谷等事务 | 南宋谓“仓司” | 提举学事司 | | 掌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 | 徽宗设,不久废。以上各官谓之“监司”。 | 经略安抚司
经略安抚使 | | 掌军事及民政 | 南宋谓“帅司” | 府 | 知府事
(各一人)
(府尹) | 开封尹
正三品 | 掌府之事 | 宋于首都、陪都及特要之地称“府” | (少尹) | 开封少尹从六品 | (判官)
(推官) | 开封府均从六品 | 州 | (判某州事)
(刺史) | 从五品 | 掌州之治 | 宋不设“太守”,“刺史”乃虚衔。 | 判某州事
(权知某州军州事) | | 知州
(简称) | | 兼指挥军事 | 军监县 | 知某军事 | | 戌兵驻县官,兼管军事 | 宋代之县,分为: 赤县:在京城内
畿县:京城外
望县:四千户以上
紧县:三千户以上
上县:二千户以上
中县:千户以上
中下县:不中千户
下县:五百户以下 | 知某监事 | | | 知县(县令) | 赤县:正七品
畿县:正八品
其它:从八品 | 掌县之治 | 县丞
(小邑不置) | 赤县:正八品
畿县:从八品
其它:从八品 | 主簿
(小邑不置者以尉兼) | 赤县:从八品
畿县:正九品
其它:从九品 | 尉 | 赤县:从八品
畿县:正九品
其它:从九品 | 掌阅习弓手,戢奸禁暴,凡县不置主簿则尉兼之 |
元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| 官职 | 品级 | 职掌 | 说明 | 三公 | 太师、太傅、太保 | 正一品 | | | 中 书 省 | 中书令
(一人) | | 总领百官,会决庶务。 | 皇太子领中书令 | 左、右丞相
(各一人) | 正一品 | 辅佐皇帝,综理全国政务。 | 元朝以“右”为上,同前代不同。 | 平章政事
(四人) | 从一品 | 佐丞相 | 官位只次于丞相 | 左、右丞
(各一人) | 正二品 | | 元之尚书省,屡设屡废。武宗至大四年以后不再设,权归中书省。文宗以后,专任右相,左相或设或不设。 | 参知政事
(二人) | 从二品 | 中书省副长官 | 参议中书省事
(四人) | 正四品 | | 左、右司郎中
(各二人) | 正五品 | 分掌各司事务 | 员外郎
(各二人) | 正六品 | 职位略低于郎中 | 都事
(各二人) | 正七品 | 处理司的日常事务 | 六 部 | 尚书 | 正三品 | 职掌同唐之制 | 元之六部属中书省。 | 侍郎 | 正四品 | 郎中 | 从五品 | 员外郎 | 从六品 | 枢
密
院 | 枢密使 | 从一品 | 掌军事机密、边防和宫廷禁卫等事务。 | | 枢密副史 | 从二品 | | | 枢密院判 | 正五品 | | | 枢密知院 | 从一品 | | | 御史台 (内台) | 御史大夫 | 从一品 | 专掌监察、执法 | | 御史中丞 | 正二品 | | | 侍御史 | 从二品 | | | 治书侍御史 | 从二品 | | | 宣政院 | 宣政院使 | 从一品 | 掌宗教及管理吐蕃之事 | | 同知 | 正二品 | | | 副使 | 从二品 | | | 行中书省 (地方) | 丞相 | 从一品 | 总理路之政务 | 1.元代共十一行中书省。“行省”之制始于此。 2.“行省”之下统路、府。 | 平章 | 从一品 | 辅理路之政务 | 左、右丞 | 正二品 | 同中书省之职 | 参知政事 | 从二品 | 郎中 | 从五品 | 员外郎 | 从六品 | 都事 | 从七品 | 宣慰司
(地方) | 宣慰使 | 从二品 | 职同中央宣政院 | 元共分六道,每道一司。 | 同知 | 从三品 | 副使 | 正四品 | 路 | 万户府 | 达鲁花赤 | 正三品 | 掌路之治 | 由蒙古人担任 | 万户 | 正三品 | 万户之长 | 万户府分上中下三等,此为上万户府之品秩。 | 总
管
府 | 副万户 | 从三品 | 达鲁花赤 | 正三品 | 总管 | 正三品 | 府
(散府) | 达鲁花赤 | 正四品 | 掌府之治 | | 知府
(或府尹) | 正四品 | 州 | 达鲁花赤 | 从四品 | 掌州之治 | 州有上、中、下三等。此为上州之品秩。 | 知州
(州尹) | 从四品
正六品 | 同知 | 正六品 | 县 | 达鲁花赤 | 从六品 | 掌县之治 | 县分上、中、下三等。此为上县之品秩。 | 知县
(或尹) | 从六品 | 县丞 | 正八品 | 主簿 | 正九品 | 尉 | 正八品 | 典史 | 不入品 |
明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| 官职 | 品级 | 职掌 | 说明 | 三公 | 太师、太傅、太保 | 正一品 | 佐天子,掌国家政事。 | | 三孤 | 少师、少傅、少保 | 从一品 | 内阁 | 大学士
(中极殿、
建极殿、
文华殿、
武英殿、
文渊阁、
东阁) | 正五品 | 皇帝顾问 | 洪武十二年,废中书省,十五年设大学士。仁宗以后,其位渐崇,掌实际上的宰相职权。 | 六部
(明代迁都北京后,另设南京六部,此略) | 尚书 | 正二品 | 同唐之六部 | 明代六部除户、兵二部各十三司外,其它四部均各四司。 | 左、右侍郎 | 正三品 | 各司郎中 | 正五品 | 都察院 | 左、右都御史 | 正二品 | 掌监察、执法 | 即前代的“御史台”,明初改之。 | 左、右副都御史 | 正三品 | 左、右佥都御史 | 正四品 | 十三道监察御史(末年为十五道) | 正七品 | 掌巡按州县,考察官吏 | 总督
(总理)
巡抚 | | | | 明之总督、总理、巡抚,均因事而设,以重臣任之。 | 翰林院 | 学士 | 正五品 | 掌修史、著作、图书等 | | 侍读学士、
侍讲学士 | 从五品 | 侍读、侍讲 | 正六品 | 修撰(史官) | 从六品 | 编修 | 正七品 | 检讨 | 从七品 | 国子监 | 祭酒 | 从四品 | 掌教育行政 | | 司业 | 正六品 | 五经博士 | 从八品 | 助教 | 从八品 | 学正 | 正九品 | 六科 | 都给事中
(每科一人) | 正七品 | 掌侍从规谏、补阙拾遗、稽查六部百官之事。 | 六科为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。 | 左、右给事中 | 从七品 | 给事中 | 从七品 | 廿四衙门 | 十二监太监 | 正四品 | 掌皇帝宫中日常生活上的各项事务。 | 以宦官掌之。 | 四司司正 | 正五品 | 八局大使 | 正五品 | 承宣布政使司
(地方) | 左、右布政使 | 从二品 | 掌一省之政 | 明洪武九年废行中书省,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。为省一级的最高行政机构。 | 左、右参政 | 从三品 | 左、右参议 | 从四品 | 提刑按察使司
(地方) | 按察使 | 正三品 | 掌一省刑狱之事 | 与“布政司”及管军事之“都指挥使司”合称一省中之“三司”。 | 副史 | 正四品 | 佥事 | 正五品 | 府 | 知府 | 正四品 | 掌府之政 | 明代改路为府,分上、中、下三等。 | 同知 | 正五品 | 通判 | 正六品 | 推官 | 正七品 | 州 | 知州 | 从五品 | 掌州之政 | | 同知 | 从六品 | 判官 | 从七品 | 吏目 | 从九品 | 县 | 知县 | 正七品 | 掌县之政 | 县分上、中、下三等。明之典史,典文移出纳,如县无丞、簿,则兼领之。 | 县丞 | 正八品 | 主簿 | 正九品 | 典史 | 未入流 | 都指挥使司
(都司) | 都指挥使 | 正二品 | 地方最高军事长官 | 明代在全国设十六个“都司”。 | 都指挥同知 | 从二品 | 都指挥佥事 | 正三品 | 卫指挥使司
(卫) | 指挥使 | 正三品 | | 各“卫”,齐统于“都司”、“行都司”或“留守司”。 | 指挥同知 | 从三品 | 指挥佥 | 正四品 | 千户所
(所) | 正千户 | 正五品 | | “所”统于“卫” | 副千户 | 从五品 |
清朝历代职官表 部门 | 官职 | 品级 | 职掌 | 说明 | 内阁 | 大学士 | 正一品 | 掌传达谕旨、公布文告 | 满汉各二人。 | 尚书协办大学士 | 从一品 | 协助大学士。 | 满汉各一或二人,以六部尚书充其任。 | 学士 | 从二品 | | 满六人、汉四人,均兼礼部侍郎。 | 侍读学士 | 从四品 | | | 侍读 | 正六品 | | | 中书 | 从七品 | | | 办理
军机处 | 军机大臣
(称为大军机) | | 辅佐皇帝,处理军国要务、官员任免和一切重要奏章。 | 大军机于满汉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、京堂内特简,无定员。
小军机于内阁中书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中派兼。 | 军机章京
(称小军机) | | 六部 | 尚书 | 从一品 | 同唐之六部 | 满汉都有。 | 左、右侍郎 | 从二品 | 各司郎中 | 正五品 | 各司外郎 | 从五品 | 主事 | 正六品 | 笔帖式 | 七至九品 | 掌翻译满汉章奏文籍之事。 | 理藩院 | 尚书
(一人) | | 掌蒙古、回部、西藏等地的封授、朝见、进贡、官吏升降和征发徭役等 | 均用满、蒙人,下属六司。 | 左、右侍郎 | | 都察院 | 左都御史
(右为总督衔) | 从一品 | 掌监察、弹劾官吏 | 满汉都有。 | 左副都御史
(右为巡抚衔) | 正三品 | | 六科给事中 | 正五品 | 掌监察六部、权不大。 | 十五道监察御史 | 从五品 | |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| 总理各国事务亲王、郡王、贝勒 | | | 特简,无定员。
咸丰十年设,后于光绪时改为“外务部”,并位于诸部这上。 | 大臣
(以军机大臣兼) | | | 大臣上行走 | | | | 总章办章京、帮办章京、章京 | | | | 总督
(地方) | 总督 | 正二品
(加尚书衔为从一品) | 综理督军民要政 | 辖一省至数省,一般辖两省。 | 行省 | 巡抚 | 从二品 | 掌一省之治 | 每省一人 | 学院
(学道) | 提督学政 | | 掌学校政令,岁、科两试 | 每省一人 | 承宣布政使
(藩司) | 布政使 | 从二品 | 掌一省之民政、财政 | | 提刑按察使司
(臬司) | 按察使
(臬台) | 正三品 | 掌一省司法 | | 道 | 道员 | 正四品 | | | 府 | 知府 | 从四品 | 掌府之政 | | 同知 | 正五品 | 通判 | 正六品 | 直隶州 | 知州 | 正五品 | 掌州之政 | | 州同 | 从六品 | 州 | 知州 | 从五品 | 掌州之政 | | 州同 | 从六品 | 州判 | 从七品 | 县 | 知县 | 正七品 | 掌县之政 | | 县丞 | 正八品 | 主簿 | 正九品 | 巡拾 | 从九品 | 典史 | 未入流 | 厅
(直隶厅、散厅) | 同知
(或通判) | 从六品 | | 设于少数民族集中居住之地。或情况特殊之地。 |
清朝官制大全 一、专司文职官的任免----吏部 清朝的吏部,是天聪五年(公元1631年)沿明制而设置的,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。初以“贝勒”(亲王、郡王) 1人总理部务,以下设满、蒙、汉承政 3人,参政 8人,启心郎 1人。崇德三年(公元1638年)七月,裁蒙、汉承政,改为满承政 1人,左参政 2人,右参政 3人,理事官 4人,副理事官 6人,满、汉启心郎 3人,额哲库 2人。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停贝勒总理部务,改承政为尚书、参政为侍郎(均无定员)、理事官为郎中(满 4人,汉 2人)、副理事官为员外郎(满 8人,汉 6人)、额哲库为主事(满、汉各 9人),启心郎未改(至顺治十五年裁)。五年(公元1648年),定满、汉尚书各 1人,八年命诸王贝勒兼理部务,九年停诸王贝勒兼理部务,十年裁满尚书 1人。十五年(公元1658年)定满、汉左右侍郎各 1人。雍正元年(公元1723年)以大学士兼理部务。以后各官,大量增加,据《钦定大清会典》(光绪朝)及《历代职官表》卷 5的记载,吏部设尚书满、汉各 1人,掌部务(其品级初定满员一品,汉员二品,顺治十六年都改为二品。康熙六年,又改满员为一品,九年均定为二品。雍正八年升为从一品)。左、右侍郎满、汉各 1人(正二品),掌佐理铨衡,为尚书的副职,并设在、右丞二缺,左、右参议二缺,以及郎中满 9人,蒙 1人,汉 5人。员外郎宗室 1人,满 8人,蒙 1人,汉 6人。主事宗室 1人,满 4人,蒙 1人,汉 7人。司务满、汉各 1人。缮本笔帖式12人。笔帖式宗室 1人,满57人,蒙 4人,汉军12人。经承81人。此外又有额外郎中、员外郎、七品小京官,无定员。除额外官员外,总人数为224 人。 吏部总的职掌,据《光绪会典》卷4 所载是“掌文职官吏之政令,以赞上治万民。凡品秩铨叙之制,考课黜陟之方,封授策赏之典,定籍终制之法,百司以达于部,尚书、侍郎率其属以定议,大事上之,小事则行,以布邦职”。但在封建集权制度统治之下,用人之权,均操之于皇帝,吏部只司签掣之事,并无铨衡之权。特别是军机处成立以后,重要职官的任免,都由军机处秉承皇帝的意旨,直接发表。吏部的事务,只限于稽考中级以下官员的资历,根据例察,予以准驳,只是办理任免手续备案而已。 吏部下设文选、考功、稽勋、验封四个清吏司以及清档房、本房、司务厅、督催所、当月处等单位,分掌本部事务。 (一)文选清吏司:掌考文职官之品级与其选补升调之事,以及月选之政令。其职官有郎中 7人(满 4人,蒙 1人,汉 2人),员外郎 6人(满、汉各 3人),主事 5人(满 2人,汉 3人),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31人。司之下分设有: 求贤科:承办双月官员注册,进士、举人截取,拣选举人,并恩、拔、副、岁、优贡生就职、就教,考取御史、誉录,考补中书并管八旗各省道府以下各官注册、验看、分发、引见等事项。 开设科:承办单月应补官员注册、验看、分发、引见。并各省题补、升调、实授、试俸、添设裁汰官缺。各省督抚奏请兼衔,并管各省候补,官员注册,销册,知照官员过班。并选拔人员分赴各省委用,服满应补人员选补各缺。 升调科:承办各项议叙,各官添铸更换印信,各官恩诏加级,颁发奏奖捐生执照。 册库:存储京外各员履历官册,承办大学士以下京堂开列请简各衙门题补各缺,京外各官升转诸事之入册、销册。 题稿房:承办满洲大学士以下翰詹等官升补,查核考试中书、御史。 笔帖式科:承办京外各衙门笔帖式及各旗印务笔帖式照咨补放、铨选笔帖式各缺。 此外,还有缺科、典吏科、凭科、都书科、派办处、投供处、大捐处、单双月议选处、搢绅处、缮折处、收发处等机构。 (二)考功清吏司:掌文职官之议叙与处分,三岁京察及大计则掌其政令。其职官有郎中 4人(满 3人,汉 1人),员外郎 4人(满 2人,蒙、汉各 1人),主事 3人(满 1人,汉 2人),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16人。司之下设有: 四甲(山东甲、江南甲、北直甲、广东甲):承办各省命盗及各项议叙、议处,汇奏分管各处官员功过册,并一切告病、起复、开复、捐复、副缺、查案、行文、给照等事件。 京察房:核办京察大计,各官俸次功过及造册引见诸事。 此外,收发处、派办处、会奏处等,均光绪三十一年(公元1905年)以后陆续设置的。 (三)稽勋清吏司:掌文职官之勋级、名籍、守制、终养等事。其职官设置有郎中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员外郎 3人(宗室、满、汉各 1人),主事 3人(宗室、满、汉各 1人),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 6人。司下设有: 稽俸厅:掌稽核在京满、汉文职各官廪俸,其官员由本司之官兼任。 根据《光绪会典事例》记载,稽勋司下还设有贴黄科、都吏科、八旗科及山东、山西、陕西等科。《嘉庆会典》记载还有本房、印房等。 官员遭父母丧亡,要回家“守制”三年,扣足二十七个月为期满,才能除服回任。官员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老可陈请“终养”,就是退休回家以奉养老人。以上诸事,均归稽勋司承办。此外,还办理官员的出继、入籍、更名、复姓等事项。 (四)验封清吏司:掌文职官员之封爵、议恤、土官(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本地官)世职及任用吏员等事。其职官设有郎中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员外郎 3人(满 2人、汉 1人),主事 3人(满、蒙、汉各 1人),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 7人。据《光绪会典事例》所载,验封司分设平房、印房、都吏科、京官科、外官科、土官科、内考科、外考科等单位,分掌本司各项事务。凡官员封爵,皆给诰敕;凡官员因公而死者,皆赠给官衔并荫其子;凡土官皆世袭,给以“号纸”,记土官之职,并载世系及袭职年月;袭职者,换给新号纸。吏员分京吏、外吏。京吏有供事、儒事、经承三职。外吏有书吏、承差、典吏、攒典四职。或为考取,或为募充,经过五年就要更换。以上各吏五年役满,验封司则考其职,凡录取者,一等为从九品,二等为未入流,均注册入于铨选。 (五)清档房:《光绪会典》 卷6为“档房”,《清史稿·职官志一》为“清档房”。设官有清字堂主事2人,掌管吏部档案。 (六)本房:《清史稿》是“汉本房”。设官有汉字堂主事 3人(满 2人,汉军 1人),缮本笔贴式12人,堂书若干人。其职掌是“缮清字汉字之题本”。即兼办满、汉文之题本。 (七)司务厅:有司务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经承 3人。掌收发外省衙门的文书。收文登记后,分交各司办理。并管理吏部任用吏员与杂役之事。 (八)督催所:有郎中、员外郎与主事,均无定员,由尚书在司员中轮派。此外有额设经承 2人协助办事。督催所掌催四司议办之件,督以例限。凡四司应题应奏之件,皆察其办理限期。 (九)当月处:有满、汉司员各 1人,由四司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、七品小京官等按日轮值。掌监吏部印信并收发在京各衙门文书,分交各司办理。 此外,吏部于光绪三十一年(公元1905年)十月奏设学治馆,设提调和教务长 1员,教习 6人,庶务长 2人,文案 2人,检查官 6人,书记 1人,司事 1人,誉录 9人。掌管考试截取拣选举人及分发月选人员,规定每月二十四日举行考试,如有不合格者,令其入馆学习六个月,再行试验,合格者给予修业文凭,不合格者仍令学习一年。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,奏请扩充学治馆,添设法政新班,以六个月为一学期,三学期毕业。宣统三年(公元1911年)四月,清政(蟹)府成立责任内阁,五月,内阁颁布官制,设立制诰、铨叙等局,吏部便裁撤,学治馆归并学部①。 二、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----户部 户部在古代称为地官、大司徒、计相、大司农等。唐以后称户部。清沿明制,于天聪五年(公元1631年)设户部。最初以贝勒(亲王或郡王) 1人总理部务。下设承政 4人(满 2人,蒙、汉各 1人),参政 8人,启心郎 1人。崇德三年(公元1638年),裁蒙、汉承政,定满承政 1人,左参政 3人,右参政 4人,理事官10人,副理事官16人,满启心郎 1人,汉启心郎 2人,额哲库 2人。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,停贝勒总理部务,设满尚书,无定员。以下设满、汉左右侍郎各 1人,郎中28人(满22人,蒙 4人,汉军 2人),员外郎50人(满39人,蒙 5人,汉军 6人),堂主事 6人(满 4人,汉军 2人),司主事14人,满司库 9人。汉司务 2人,总人数111 人(除尚书无定员)。以后,户部官员大量增加,据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19及《历代职官表》 卷6载,其名额为:满、汉尚书各 1人(从一品)。左右侍郎满、汉各 1人(正二品)。堂主事 6人(满 4人、汉 2人)。郎中33人(宗室 1人,满17人,蒙 1人,汉14人)。员外郎72人(宗室 2人,满56人,汉14人)。主事30人(宗室 1人,蒙 1人,满、汉各14人)。司务 2人(满、汉各 1人)。缮本笔帖式20人(均满员)。笔帖式121 人(宗室 1人,满100人,蒙 4人,汉军16人)。经承106人。此外尚有额外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,七品小京官等(均无定员)。除额外官外,户部官员总人数达362 人。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九月,在官制改革中,户部改名度支部,并将财政处并入。设尚书 1员,左、右侍郎各 1员,不分满、汉。宣统三年(公元1911年),改尚书为大臣,侍郎为副大臣,直至清亡。 户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疆土、田地、户籍、赋税、俸饷、财政等事宜。其机构按地区划分为江南、浙江、江西、福建、湖南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陕西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等14个清吏司;并设有八旗俸饷处、现审处、饭银处、捐纳处、内仓等机构,办理八旗俸饷、捐输等事。其部内的行政事务则由南、北档房、司务厅、督催所、当月处、监印处分别管理。 (一)十四个清吏司:其职官都有郎中(均正五品)、员外郎(从五品)、主事(正六品),一般是 7至 8人,最多到12人。另外有笔贴式121 人,经承68人,分在十四个司里办事。十四个清吏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目,并兼管一项或数项全国性的事务,主要分兼如下: 1、全国民数谷数,由浙江清吏司兼管; 2、各地麦禾收成分数,由四川清吏司兼管; 3、全国漕政(即海、河运粮事务),由云南清吏司兼管; 4、全国关税,由贵州清吏司兼管; 5、盐课、参课及八旗官养廉银(在额俸之外所加之银),由山东清吏司兼管; 6、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,由陕西清吏司兼管; 7、“耗羡”银两(即赋税正额外多收部分)之动支,由湖广清吏司兼管; 8、各省“平余”银两(即动支经费每千两扣12两5钱,留存备用者),由江南清吏司兼管; 9、各省协饷(协济邻省之经费)之动支,由江西清吏司兼管; 10、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事宜,由河南清吏司兼管; 11、江宁、江苏、杭州三处织造之奏销,由江南、浙江二清吏司兼管; 12、矿政、钱法(币制)及内仓之出纳,由广西清吏司兼管; 13、八旗继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属官差之更代,由广东清吏司兼管。 此外如福建清吏司又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,只有山西清吏司只管本省钱粮,不兼办其他事务。 (二)八旗俸饷处:乾隆十三年(公元1748年)设,专管八旗官兵俸饷及其赏恤事务,并管八旗户籍档册。其职官有满洲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等,均无定员,由尚书酌委。 (三)现审处:乾隆十三年设立,掌审办八旗户口,田房之讼事,须刑讯者,会同刑部审理。 (四)饭银处:设司员 4人(满、汉各 2人),由尚书于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、七品小京官内派委,二年更换。清制,各省每年额解户部饭食银若干,作为户部官员的养廉及饭食之用,并以少部分帮贴内阁、军机处、起居注馆、兵部、刑部等机构的饭食费用。其余留作办公费用。本处即掌此项银两之收支。 (五)捐纳房:所谓“捐纳”,即用钱谷买官,汉有“纳粟拜爵”之制,历代或有沿之,清中叶之后尤甚。捐纳房即专司其事。其捐官之制,据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288载,康熙七年(公元1668年)定: 满洲、蒙古、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,捐输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。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。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。进士、举人、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,照现任官例议叙。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,准入监读书。俊秀(无出身的文士)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,亦准入监读书。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,准给九品顶带。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,准给八品顶带。 这样明订价格,公开的卖官,最初是假借“赈济灾民”为名,因而被列入《会典》的“蠲恤”事例中。以后便有意识地隐讳,所以就不再见于记载了。 (六)内仓:清初沿明制,设“内官监仓”。顺治十年(公元1653年)改为“内仓”。由户部满司员内轮派 2员充监督,二年更换。另设 1人,掌仓内之出纳。内仓所储米豆,供驻京蒙古王公、喇嘛与来京蒙古人员用米及太监、匠役口粮、文武会试供应粮米、祭祀造酒用米等。 (七)南北档房:南档房有满洲堂主事 2人,掌管档案。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,编造各旗丁档,并管户部满洲官员升补之事。北档房有满、汉领办各 2人,满、汉总办各 6人,汉字堂主事满 2人,汉军 2人,笔帖式20人,掌缮本部满、汉文题本、奏折,并管分拨各省报解之饷银。北档房并不管档案,实际是文书部门,并兼管一部分会计事务。 (八)司务厅:设司务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经承 2人,掌收登各省衙门来文,呈部堂画阅、编号记档,分发各司办理。 (九)督催所:设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等,均无定员,由尚书酌派。掌督催十四个司所办事务。 (十)当月处:设司员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,掌收登、分发在京各衙门的来文。 (十一)监印处:设司员 4人(满、汉各 2人),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,按月更换。两人掌监印堂,两人监盐、茶引印。 以上十四司至内仓,都是业务单位。南北档房以下各单位,都是办理文书、档案以及部内的行政事务。 此外,户部所属还有钱法堂、宝泉局等机构,是掌管有关钱币事务及铸钱供全国经费使用。 三、掌管礼仪祭祀及学校科举的机构----礼部及有关机关 清沿明制,于天聪五年(公元1631年)设礼部,由贝勒 1人总理部务,下设满承政 2人,蒙、汉承政各 1人,参政 8人,启心郎 1人。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停贝勒总理部务。设满、汉尚书。据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19及《历代职官表》卷 9规定,礼部职官名额为:满、汉尚书各 1人。左、右侍郎满、汉各 1人。堂主事满 3人,汉军 1人。司务厅司务满、汉各 1人。各司局郎中满 6人,蒙 1人,汉 4人。员外郎宗室 1人,满 9人,蒙 1人,汉 3人。主事宗室 1人,满 3人,蒙 1人,汉 4人。大使汉 1人。笔帖式宗室 1人,满34人,蒙 2人,汉军 4人。堂子尉 8人。堂书10人,儒士20人,经承49人。此外尚有额外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、七品小京官等,均无定员。除额外官员外,礼部总人数为145 人。 礼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国家祀典、庆典、军礼、丧礼、接待外宾,管理学校和主持科举等事。其内部组织机构有仪制、祠祭、主客、精膳 4个清吏司,具体分工是: (一)仪制清吏司:掌嘉礼、军礼及学校、科举等事务。宣统时因避溥仪讳,改为典制清吏司。其职官有郎中 3人(满 2人,汉 1人),员外郎 4人(满 3人,汉 1人),主事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15人。司下分设建言科,王府科、印信科、学校科以及火房等单位,分办本司事务。 (二)祠祭清吏司:掌吉礼、凶礼事务。其职官有郎中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员外郎 5人(满 3人,蒙、汉各 1人),主事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 6人。司下分设祭祀科,僧道科、时宪科以及火房等单位,分办本司事务。 (三)主客清吏司: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。其职官有郎中 3人(满、蒙、汉各 1人), 员外郎 2人(宗室 1人,满 1人),主事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 6人。司下分设赏赐科、四译科、芽茶科以及火房等单位,分办本司事务。 (四)精膳清吏司:掌“燕飨廪饩牲牢”事务。其职官有郎中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员外郎满 2人,主事 3人(满、蒙、汉各 1人)。笔帖式若干人、经承 7人。司下设勘合科,俸粮科(各设经承 1人),下程科,厨役科(各设经承 2人)及火房(设经承 1人)分办本司事务。每岁元旦与皇帝、皇太后寿诞所设的“大宴”大婚礼之“赐宴”及公主下嫁以及其他庆典之设宴,均备其陈设,序百官之班次,分别定其礼节。宴前先呈宴图及礼节,经御批后,行文各衙门,供备应用物品。 此外,还设有铸印局、会同四译馆、清档房、汉本房、司务厅、督催所、当月处、书籍库、板片库、南库、养廉处、地租处等机构,分掌本部的行政事务。 礼部所属机构还有: 乐部:设于乾隆七年(公元1742年),管理祭祀、朝会、燕飨的演乐及审定乐器音律事务的机关。设有管理大臣,也称“典乐大臣”,由礼部满人尚书 1人兼任,后改各部侍郎或内务府大臣兼任,无定员。 陵寝礼部衙门:清代皇帝皇后的陵墓,分为盛京陵(兴京或盛京城郊)、东陵(河北省遵化地方)、西陵(河北省易县地方)三处。东、西两陵由礼部、工部、内务府设官管理,盛京陵则由盛京礼部、工部、内务府管理。 盛京礼部:自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在北京设六部之后,盛京置官镇守,处理盛京政务。十五年(公元1658年)以后,始陆续设礼、户、工、刑、兵各部。礼部最先设置,掌盛京朝祭之仪。其设官有侍郎、堂主事、郎中、员外郎、读祝官、赞礼官、笔帖式等42人,均为满人①。 太常寺: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置,属礼部,掌管坛庙祭祀礼仪的机关。其职官有卿、少卿等。乾隆十四年(公元1749年),定由礼部满人尚书兼领。 光禄寺: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设立,掌管关于典礼预备筵席及供应官员“廪饩”的机关。其一应事宜,由礼部具题,劄寺遵行。自乾隆十三年(公元1748年)以后,特简满族大臣1人总现寺事。职官有卿、少卿、典簿、署正、署丞、笔帖式、司库、库使等,总数70人②。 鸿胪寺: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设立,掌管朝会与国家宴会赞导礼仪的机关。一应事宜,均由礼部掌行,乾隆十四年(公元1749年)以后,以礼部满人尚书兼管鸿胪寺事。设官有卿、少卿、鸣赞、学习鸣赞、序班、学习序班、主簿、笔帖式、经承,总数48人③。 国子监: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设立,掌国学政令的机关,一应事宜,由礼部掌行。康熙十年(公元1671年)改归本监,一应事宜,由本监掌行。雍正三年(公元1725年)始特简大臣总理监事。以下设官有祭酒、司业、监丞、博士、典簿、典籍、助教、学正、学录、教习、笔帖式、经承、额外汉教习。以后又增设算学、特设满管理大臣 1人,汉助教 1人,汉教习 2人,总数148 人④。(《光绪会典》卷七六)。 国子监内部机构有绳愆厅、博士厅、典簿厅、典籍厅、六堂、南学、八旗官学、算学等单位。其设官及职掌如下: 绳愆厅:监丞满、汉各 1人,经承 1人,其职掌据《光绪会典》卷67所载是“掌颁肄业之规制,而稽其勤惰,有过则书之,考职汇送于吏部,书教习之勤过,凡释奠、释菜,则办其执事。” 博士厅:设博士满、汉各 1人,经承 1人。《光绪会典》卷67载其职掌是“掌教经义,立肄业生之课程而考其业,凡圣制御制之颁发者,皆缮于册而敬储。” 典簿厅:典簿满、汉各 1人,经承 2人,掌章奏文移之事,并掌国子监印。 典籍厅:设汉典籍 1人,掌保管书籍版片及“表章经学之宝”与乾隆御笔籍册。 六堂:为贡生、监生学习之所。六堂名称是率性堂、修道堂、诚心堂、正义堂、崇志堂、广业堂。六堂各有助教 1人,前四堂并各有汉学正 1人,后二堂各有汉学录 1人,共12人,分教入学之贡生、监生。在堂肄业学生,有内班、外班之分。内班每堂25名,六堂共150 名,都在国子监居住,外班每堂20名,六堂共120 名,在外居住,每月赴监上课。内、外班均按其出身之不同,分别规定结业年限。 南学:据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1091载,雍正九年(公元1731年)“奏准,将毗连国子监街南官房一所,赏给本监,令助教等官及肄业生等居住,是为南学”。又《清史稿·职官志二》说:在学肄业者为南学,在外肄业赴学考试者为“北学”。是因新建学舍毗连国子监街南,故名为“南学”。“北学”或指国子监。 八旗学官:为八旗旗民子弟而设。初时每旗一所,康熙五十年(公元1711年),改每二旗一所。雍正六年(公元1728年)又恢复每旗一所。每所各设助教满洲 2人,蒙古 1人,教习满洲 1人,蒙古 2人,汉 4人。掌分教学生。 算学:康熙五十二年(公元1713年)在畅春园设算学馆,选八旗世家子弟,学习算法。选择精于数学的大臣,并命皇子、亲王管理。另在钦天监附近,专立算学一所,由钦天监管理。额定学生36人,除考取一部分汉籍学生外,大部分为八旗学生。次年改隶国子监管辖。 此外还有档子房、钱粮处等行政机构。 国子监到光绪三十一年(公元1905年)因另设学部而裁撤,其时学堂事务由学部管理,文庙祀典,另设国子丞1人掌管。 四、掌管全国军事的机构----兵部及有关机关 清于天聪五年(公元1631年)设兵部,后成为管理全国绿营兵籍及武职官兵的机关。初设时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,下设满承政 2人、蒙、汉承政各 1人,参政 8人。崇德三年(公元1638年),裁蒙、汉承政,改为满承政 1人,在参政 2人,右参政 3人,理事官10人,副理事官16人,满启心郎 1人,汉启心郎 2人,额哲库 2人。雍正元年(公元1723年)后以大学士兼理部务,皆特简,无定员。据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19的记载,兵部额设尚书满、汉各 1人,左、右侍郎满、汉各 1人,堂主事满 4人,汉军 1人。郎中宗室 1人,满11人,蒙古 1人,汉 5人。员外郎宗室 1人,满 9人,蒙 1人,汉 3人。主事满 4人,蒙 1人,汉 5人。司务满、汉各 1人,缮本笔帖式15人,均满员。笔帖式满62人,蒙 8人,汉军 8人。堂书 8人,经承65人。总数为221 人。此外还有额外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及七品小京官,均无定员。 据《光绪会典》卷43记载,兵部“掌中外武职官之政令”,“凡除授封荫之典,乘载邮传之制,甄核简练之方,士籍军实之数”,咸归督理。清代的兵权,由皇帝独揽,凡用兵大事均由皇帝亲裁,有议政五大臣及军机大臣参议谋略,钦命统兵大臣直接指挥。所以说,“名为兵部,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,并无统御之权”①。 兵部内部机构有武选、车驾、职方、武库4个清吏司。其设官及职掌如下: (一)武选清吏司:设郎中 5人(满 3人,蒙、汉各 1人),员外郎 6人(满 4人,汉 2人),主事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笔帖式若干人(满、蒙、汉共78人,由堂官分派 4司办事),经承21人。本司掌考武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之事,考查各地之险要,分别建置营汛;管理少数民族聚居的土司武官承袭封赠等事。 (二)职方清吏司:设郎中 7人(满 5人,汉 2人),员外郎 4人(满 2人,蒙、汉各 1人),主事 4人(满、蒙各 1人,汉 2人)及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11人。掌武职官的叙功,核过、赏罚、抚恤及军旅之简阅、考验等事,并管关禁与海禁。 (三)车驾清吏司:设郎中 3人(宗室 1人,满、汉各 1人),员外郎 4人(宗室 1人,满、蒙、汉各 1人),主事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 6人。掌全国的马政及驿传等事务。 (四)武库清吏司:设郎中 3人(满 2人,汉 1人),员外郎 2人(满、蒙各 1人),主事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5人。掌全国的兵籍、军器及武科考举之事。 此外,尚有会同馆、捷报处、档房、本房、司务厅、督催所、当月处等行政机构。 兵部本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,但自雍正设军机处之后,凡用兵大事,由军机处承皇帝意旨直接指挥,所以《历代职官表》卷12说:“兵部之职,不过稽核额籍老察升员而已。”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,清王朝为了维持摇摇欲堕的统治,宣布预备立宪,并改革官制。把兵部改名陆军部。改陆军部后,按全国统一厘定官制。陆军部设尚书1人,左右侍郎、左右丞、左右参议各1人。宣统二年(公元1901年)裁尚书、侍郎、丞、参各员,改设正、副大臣,参事官、检察官等。 太仆寺 太仆寺,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设立,初无专署,附设在兵部武库司,雍正三年(公元1725年)才另建衙署办事。太仆寺初设卿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少卿 2人(满、汉各 1人),总掌马政,每三年则由满卿或少卿1人赴左右两翼马厂阅看,并向皇帝报告总数,然后由兵部核对。乾隆四十四年(公元1779年),诏令太仆寺衙门派大臣 1员管理,至嘉庆十三年(公元1808年)乃停。设员有:满、汉卿各 1人(从三品),少卿满、汉各 1人。员外郎满、蒙各二人。主事满、蒙各二人。满主簿 1人,笔帖式16人,经承、厅书、司书 9人,总数38人。凡遇皇帝出巡,太仆寺卿和少卿都要“随扈”(随从帝侧)管理车驾、马驼诸事。 太仆寺内部机构有左右两司与主簿厅。 左右两司,设有员外郎、主事、笔帖式、司书等官,掌考核左右两翼马厂(太仆寺所属边外内蒙地方,按地区分左右翼,有左右翼马厂)马的总数,并根据马匹的数量和优劣而定其功过。 主簿厅,设主簿、笔帖式、经承、厅书等官,掌本寺章奏、文移及档案事务。 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改革官制,裁撤太仆寺,所掌事务并入原兵部改组的陆军部。 前锋营 前锋营是皇帝宫廷的警卫机构。初设于天聪八年(公元1634年),当时叫巴牙喇前哨兵,满语叫噶布什贤超哈。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,定噶布什贤超哈满洲、蒙古八旗,分左右两翼,每翼各设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 1人。顺治十七年(公元1660年)把“噶布什贤超哈噶喇依昂邦”定汉称为“前锋统领”。 前锋营官兵都是从满洲、蒙古八旗中挑选出来,其职务是:一、守卫紫禁城。紫禁城内,由镶黄、正黄、正白三旗轮流值班,由景运门值班之统领督率,紫禁城外围,由正红、镶白、镶红、正蓝、镶蓝五旗轮流值班;二、扈从。凡皇帝外出,负责行在宿卫扈从。派前锋参领侍卫4人,前锋校140人,距御营前后一、二里外,列帐十具以守卫;三、皇帝阅兵,充列前队。《光绪会典》卷87说:“大阅则为首队,介护军以列陈。鹿角(官府衙门外布置的障碍物)开则前进,返则分前锋之半殿焉。” 前锋兵制,以一半人习鸟枪,称为“鸟枪前锋”。基本前锋设队长,鸟枪前锋设什长,都在前锋兵内选任。每旗队长 6人,什长 6人。 前锋营的章奏、文移事务,另选一部分人员管理。 此外,与兵部有关的机构还有护军营,专司守卫宫禁;圆明园护军营,凡皇帝驻园来往,自城至园沿途,本营派护军保卫;步军营,统率八旗步兵和京城绿营的马步兵。 五、司法监察机构----刑部 刑部初设于天聪五年(公元1631年),以贝勒 1人总理部务。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,停贝勒总理部务,设满、汉尚书,无定员。雍正十二年(公元1734年)以后,以亲王、郡王及大学士管理部务,皆特简,无常员。以下各官,历年多有增减。据《清史稿·职官志一》及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147 所载,刑部职官名额为:满、汉尚书各 1人,满、汉左右侍郎各 1人,堂主事满 5人,汉军 1人,满、汉司务 2人,缮本笔帖式40人。所属直隶、奉天等17个清吏司及督捕司、提牢厅、赃罚库等处,共有郎中38人,员外郎46人,主事38人,司狱 6人,司库 1人,库使 2人,笔帖式124 人,经承98人,总数407 人,在六部中是职官最多的一个部。此外还有额外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、七品小京官,无定员。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,据《光绪会典》卷53载,其职掌是:“掌天下刑罚之政令,以赞上正万民。凡律例轻重之适,听断出入之孚,决宥缓速之宜,赃罚追贷之数,各司以达于部。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,大事上之,小事则行,以肃邦犯。”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,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。但若死刑案件,还须与大理寺、都察院共同审核。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,名为“秋审”。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,名为“朝审”。“秋审”、“朝审”均会同“九卿”(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、通政使、大理寺卿为“九卿”),詹事、科、道(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)各官共同审理。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;内外蒙古、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,会同理藩院审办。但均由刑部主稿。凡宗室、觉罗氏犯罪,则由刑部、宗人府会同办理。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,觉罗氏案由刑部主稿。 全国刑名案件题、咨到部,按省区分17个司办理。17个省区清吏司是:直隶、奉天、江苏、安徽、江西、福建、浙江、湖广(湖南、湖北)、河南、山东、山西、陕西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等。各清吏司除分掌该省刑名案件外,多有兼掌他省区刑名或其他事务。 直隶清吏司: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。 奉天清吏司:兼掌盛京、吉林、黑龙江刑名案件。收办宗人府、理藩院文移。 江苏清吏司:收办江南道御史、江宁将军、京口副都统、漕运总督等文移。并察核、具奏恩赦案件。 安徽清吏司:收办镶红旗、宣武门文移。 江西清吏司:收办江西道御史、中城御史、正黄旗、西直门等文移。 福建清吏司:收办户部、户科、仓场衙门、左右两翼监督、镶蓝旗、阜城门、福建将军等文移。关领汉官之俸,满、汉官员公费等。 浙江清吏司:收办都察院、刑科、浙江道御史、南城御史、杭州将军、乍浦副都统等文移。刑部汇奏,汇题也由该司定稿呈堂。书吏任职期满,由该司行文吏部签发职衔,给与执照。 湖广清吏司:收办湖广道御史、荆州将军文移。 河南清吏司:收办礼部、礼科、河南道御史、太常寺、光禄寺、国子监、鸿胪寺、钦天监、太医院、东城御史、正红旗、德胜门等的文移。并题请审定每年“热审日期”(每年立秋前凡处以杖罪以下的人犯减等或宽免)。 山东清吏司:收办兵部、兵科、山东道御史、太仆寺、青州副都统、东河总督等的文移。 山西清吏司:收办军机处、内阁、翰林院、詹事府、起居注馆、中书科、内廷各馆、内务府等的文移。支领各司所用纸张物品,年终奏销。汇集各省年例咨报等事。 陕西清吏司:收办大理寺、陕西道御史、西城御史、西安将军等的文移,复核提牢厅支给囚犯的粮数,并掌甘肃、新疆两省刑名。 四川清吏司:收办工部、工科、四川道御史、成都将军的文移,核定秋审条例及九卿交办之案件。并保管、收发刑具。 广东清吏司:收办銮仪卫、正白旗、安定门、广东道御史、广州将军等文移。 广西清吏司:收办通政使司、广西道御史的文移。草拟朝审的题稿。发放囚衣。 云南清吏司:收办镶黄旗、东直门文移,兼掌堂印之封、启等事。 贵州清吏司:收办吏部、吏科、贵州道御史、正蓝旗、朝阳门等的文移。递升递补本衙门汉员、考试书吏。 以上各司均设有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、经承等官。每官均有满、汉员额。 此外,在刑部里还设有督捕司、掌督捕旗人逃亡事;秋审处,掌核秋审、朝审之案;减等处,遇有恩诏,汇核各省及现审案件的减等事;提牢厅,掌管狱卒,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,发放囚衣、囚粮、药物等;赃罚库,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以送户部,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;赎罪处,掌赎罪事务,凡罪犯赎罪者,呈案由请旨奉准后,将赎罪银数送户部。 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,改革官制,改刑部为法部,统一司法行政,改大理寺为大理院。改革后,法部不再掌审判工作,而成为司法行政机关。各省刑名案件审判后,送大理院复判,都察院也不再参加会审案件,三法司制度从此废除。 大理寺 清初仿明制,置三法司,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设大理寺,为平反刑狱的机关。主管官是卿、少卿。顺治元年设满、汉卿各 1人(满二品,汉三品),少卿满 1人(三品)、汉 2人(四品)。顺治十六年(公元1659年)改满卿为三品,满少卿为四品。康熙六年(公元1659年)又改满卿为二品。九年,满、汉卿俱定为三品,满、汉少卿均定为四品。 大理寺的职掌是:平反全国刑名案件,与刑部、都察院为“三法司”。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(斩、绞罪案),先经刑部审明,送都察院参核,再送大理寺平允①。 大理寺分左、右两寺,各设寺丞 3人(满、汉、汉军各 1人),评事 1人(汉员)、经承 4人。 左寺: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、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奉天、山东、江苏、安徽、浙江、四川、广东、贵州等省死罪刑名案件,以及办理京内吏、户、礼部、都察院、内务府、光禄寺、太常寺、太仆寺、钦天监、太医院、步军统领衙门咨办事件。 右寺: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,直隶一部分府县和山西、河南、江西、福建、湖北、湖南、陕西、甘肃、广西、云南等省刑名案件,以及办理京内宗人府,内阁、兵部、刑部、工部、通政司、翰林院、詹事府、国子监、鸿胪寺、顺天府等衙门咨办事件。 凡在京重大案件,左、右两寺官员各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,与承办司会审,名为“小三法司”,各以供词呈报堂官,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,若无疑义,则报请皇帝裁决。各省督抚上报的大案宗卷,随本送“揭帖”一份至大理寺。左、右两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,看所拟罪名与引用律例是否符合,预拟意见呈堂官,俟刑部定稿送寺,与所拟意见相合,即画稿会题。凡“热审”时,左、右寺会同刑部各司、都察院各道审决,将刑部审办之案,审拟呈堂,笞罪(以竹板责打)宽免、枷杖减等,人犯暂交该旗或各地方官保释,待立秋后再送刑部执行。 大理寺除左、右寺外,尚有档房和司务厅两个单位。 大理寺官员初为16人。乾隆间员额增至21人。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改革官制,模仿当时资本主义国家,搞“三权分立”,改大理寺为大理院,专司审判,并配置总检察厅,总理大理院民、刑案件之检察事务。 都察院 清初仿明制,于崇德元年(公元1636年)五月设立都察院。皇太极下谕:“凡有政事背谬,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,贪酷不法,无礼妄行者,许都察院直言无隐。即所奏涉虚,亦不坐罪;倘知情蒙蔽,以误国论。”①顺治初年又规定:“凡朝廷政事得失,民生利弊,以时条上,百官有奸贪污绩,亦得据实纠弹。”②可见,清代的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。都察院初设承政 1人,左右参政各 2人。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改承政为左都御史,参政为左副都御史。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、汉各 2人。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、汉各 1人。右都御史,为总督兼衔。右副都御史为巡抚、河道总督、漕运总督兼衔,都不设专员。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,《清史稿·职官志二》说:“左都御史掌察覈官常,参维纲纪。” 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,具体担负的工作是: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;凡重大案件与刑部、大理寺公同审断;稽察各级衙门、官吏办事的优劣;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;监察乡试、会试、殿试;巡视各营等事务。 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。各房库共设经承25人,其中印房 1人,吏房 3人,户房 3人,礼房 2人,兵房 3人,刑房 4人,工房 3人,火房 2人,本房 2人,架阁库 1人,分理堂官交办的各有关事务及管理伙食、保管档案等事。其下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: 经历厅:原名司务厅,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设满司务 1人,改称经历后,定经历满、汉各 1人(正六品)。承办科道差事、五城注销,并管辖吏役等事。据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1030所载,乾隆六年(公元1741年)议准吏、户、刑部一些具体事项归经历管理。 都事厅: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设满都事 2人,汉都事 1人,乾隆十七年(公元1752年)改满、汉都事各 1人(正六品),负责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。 此外还有值月处、督催所等机构。 都察院所属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: 十五道:是按省区划分的机构,计有京畿、河南、江南(包括江苏、安徽)、浙江、山西、山东、陕西、湖广、江西、福建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等道。十五道的职官各有掌印监察御史(满、汉各 1人),一般的监察御史,各道的人数不同,十五道共有掌印监察御史30人,一般监察御史26人,总数56人,满、汉各28人(满御史内有宗室 4人,蒙古 2人,汉御史内兼用汉军),笔帖式32人,经承49人。十五道总数为137 人①。 十五道监察御史初有“坐道”、“协道”之分。“坐道”为空衔,并不办本道之事;“协道”也不固定办理某道事务。至乾隆十四年(公元1749年)始固定各道职掌:除负责稽核本省刑名案件外,并令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。各道所稽察衙门,《光绪会典》卷69所载如下: 京畿道:稽察内阁、顺天府、大兴、宛平二县,会办京察、大计、军政等事。乾隆二十年(公元1755年)奉旨参治院事。 河南道:稽察吏部、詹事府、步军统领衙门及五城察院等。 江南道:稽察户部宣课司、宝泉局、三库、左右两翼税务衙门及十京十三仓。 浙江道:稽察礼部、都察院。 山西道:稽察兵部、翰林院、六科、中书科、总督仓场及所属坐粮厅、大通桥与通州两仓。 山东道:稽察刑部、太医院。 陕西道:稽察工部、宝源局。监督宝源局发放兵饷,覆勘工部承办在京之工程。 湖广道:稽察通政使司、国子监。 江西道:稽察光禄寺。 福建道:稽察太常寺。 四川道:稽察銮仪卫。 广东道:稽察大理寺。 广西道:稽察太仆寺。 云南道:稽察理藩院、钦天监。 贵州道:稽察鸿胪寺。 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,增设辽沈、甘肃、新疆 3道,改江南道为江苏、安徽 2道,改湖广道为湖南、湖北2道,共计为20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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